48. 關於甲夫、乙妻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離婚,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為登記,完成 登記時起,其婚姻關係消滅
(B)甲、乙兩願離婚者,須有書面,並有兩位以上之證人在場,並至法院為登記
(C)甲、乙如為未成年人,欲兩願離婚,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D)甲、乙之一方,如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 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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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162), C(105), D(868), E(0) #2084577

詳解 (共 3 筆)

#3643615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D)故意犯罪判處愈六個月徒刑。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錯誤之部分:

(A)甲、乙之離婚,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為登記,完成登記時起,其婚姻關係消滅。

---- 不須完成登記,於法院調解成立後,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若於法院和解,產生與判決相同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45條「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B)甲、乙兩願離婚者,須有書面,並有兩位以上之證人在場,並至法院為登記。
---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而非法院。

民法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C)甲、乙如為未成年人,欲兩願離婚,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依法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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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977
民法第1049條但書部分 現行法已刪除 ...
(共 3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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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693
D為民法 1052條第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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