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4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
權利與義務暫時停止
(B)收養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生收養效力
(C)收養子女,
而該養子女已有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須經該成年子女同意,收養效力方及成年
直系血親卑親屬
(D)法院認可收養成立後,其收養契約效力發生始點自法院認可時起發生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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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 E(0) #172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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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4103296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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