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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5 依幼稚教育法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幾年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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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Lynn 高二下 (2013/12/12)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稚園之董事或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65 依幼稚教育法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幾年者,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