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勞動基準法關於童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滿16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B)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但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不在此限
(C)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D)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統計: A(507), B(25), C(57), D(1376), E(0) #342807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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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 1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3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4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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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此為絕對禁止,並無但書規定可因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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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用於僱用童工本身(第46條),而非同意其從事危險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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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 1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2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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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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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7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此工時限制不得延長,也沒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例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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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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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此為明確的夜間工作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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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