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堂兄弟是屬於旁系四親等的血親。
49 下列何種關係人並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