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 下列何者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
(A)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B)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
(C)抵押權人經裁定宣告破產
(D)保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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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44), C(308), D(406), E(6) #1663866
統計: A(93), B(144), C(308), D(406), E(6) #1663866
詳解 (共 3 筆)
#2536207
第 881-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B)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A),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
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 (C)。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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