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以下何者非「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的情形? (A)被告協商的意思非出於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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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3)
第 455-3 條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第 45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