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民國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三十五年內年資如支領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幾給與?
(A)1%
(B)1.2%
(C)1.55%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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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81), C(63), D(527), E(0) #310126
統計: A(38), B(181), C(63), D(527), E(0) #310126
詳解 (共 3 筆)
#475574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條第3項:「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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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780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 29 條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
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
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
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
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
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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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921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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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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