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定義,執行職務中之警察人員屬於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6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1/08/25)
1.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令執掌權限者,此類即 為所謂之「身分公務員」 2.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此類即為所謂 之「授權公務員」 ex: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之各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承辦或監辦採購 人員 (.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雖非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 定之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但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情 形,因其從事於法定之公共事務,並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應視為刑法上 之公務員) 3.係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委 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者即為所謂之「委託公 務員」 例如:公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私
立學校學生學籍核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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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11)
刑法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