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
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49 依姓名條例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期間為何? (A)自偵查之日起至執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