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我國職業訓練法之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下列何種處理並非
主管機關得行使之手段?
(A)警告
(B)限期改善
(C)罰鍰
(D)撤銷或廢止許可
統計: A(194), B(36), C(366), D(155), E(0) #2139009
詳解 (共 5 筆)
職訓法 第39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
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A)
二、限期改善。(B)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D)
補充
職業訓練法 第39-1條
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認證單位(技能檢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收取技能職類測驗規定數額以外之費用。
三、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
四、會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
五、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之資料。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關於資格條件、
審查程序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
機關並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止辦理測驗。
四、撤銷或廢止認證。
經認證單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自生效日起,不得再
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經認證單位違反前項規定或未經認證單位,核發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之技
能職類證書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補充
職業訓練法-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內部)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外面)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外面)
部分職業訓練機構是由勞動部(行政機關)內部委託(無上下隸屬關係)外面民間機構或公私立學校及其他團體辦理之職業訓練。罰鍰是行政機關對外部的行政處分屬於行政罰的一種。
補充:
罰金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
罰鍰屬於行政罰的一種
補充
職業訓練法-第5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內部)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外面)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外面)
職業訓練法-第4條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例如巨匠電腦)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職業訓練法-第31-1條(技能檢定認證單位)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
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
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證職類
、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