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9 條的規定,為研訂教育經費之計算基準,應設立何種委員會?
(A)教育經費編列委員會
(B)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C)教育經費標準委員會
(D)教育經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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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75), C(11), D(1), E(0) #407874
統計: A(74), B(175), C(11), D(1), E(0) #407874
詳解 (共 3 筆)
#629765
| 第 9 條 |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 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 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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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28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9 條
Ø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 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2) 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3) 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Ø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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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52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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