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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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25)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I.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II.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參考資料: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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