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第9條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通過: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第 9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通過: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審查通過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類題43.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之規定,以下何者不是「及格」所規定之條件?(A)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B)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C) 國語文能力測驗達六十分以上(D)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2年 - 102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9418答案:C難度:非常簡單
49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8條規定,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