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行為須課徵贈與稅?
(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B)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
(C)先生贈與太太之財產
(D)捐贈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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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92), C(32), D(46), E(0) #1712545
統計: A(9), B(492), C(32), D(46), E(0) #1712545
詳解 (共 4 筆)
#5435471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
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
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
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
醫藥費。
5.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
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
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
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
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
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
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
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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