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以幾次為限?
(A)1次
(B)2次
(C)3次
(D)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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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55), C(409), D(1), E(0) #262739

詳解 (共 2 筆)

#1094829

104520日已修改,答案應該改為C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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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071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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