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下列何者為特別之規定?
(A)法律
(B)命令
(C)省自治條例
(D)緊急命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71), B(36), C(186), D(10), E(0) #153659
統計: A(1471), B(36), C(186), D(10), E(0) #153659
詳解 (共 2 筆)
#258196
|
|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14
0
#544851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