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土地重劃,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 書,土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若有土地所有權人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多少比例以上 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
(A)二分之一
(B)五分之二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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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 B(23), C(42), D(10), E(0) #968100
統計: A(443), B(23), C(42), D(10), E(0) #968100
詳解 (共 4 筆)
#1198866
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縣(市)(局)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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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248
第 58 條
1.縣(市)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2.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3.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4.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5.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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