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其損害賠償責任如何釐清?
(A)由該公物之管理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B)該公物之管理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C)該公物之管理機關得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D)該公物之管理機關得主張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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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3524), C(571), D(51), E(0) #2995371

詳解 (共 5 筆)

#5615455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其損害賠償責任如何釐清?
(A) 由該公務之管理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B) 該公物之管理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C) 該公物之管理機關得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D) 該公物之管理機關得主張過失相抵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 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其財產受損害時,有關國家之損害賠償 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應承擔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B) 國家與人民平均分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C) 無國家賠償責任
(D) 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責任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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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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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186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其損害賠償責任如何釐清?B
(A)
由該公務之管理機關國家賠償責任-X,不負
(B)
該公物之管理機關不負國家賠償責任--O,參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C)
該公物之管理機關得主張減輕賠償責任-X,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D)
該公物之管理機關得主張過失相抵-X,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3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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