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費以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B)保險費率至少每3年精算一次
(C)受僱者之投保金額分級以基本工資為下限
(D)自營作業者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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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61), C(43), D(108), E(0) #189451
統計: A(17), B(461), C(43), D(108), E(0) #189451
詳解 (共 8 筆)
#203121
新法第 25 條 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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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27
每五年精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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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69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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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55
健保法§20: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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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50
| 第 20 條 |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
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
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
人得逕予調整。 所以D有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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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36
勞保第 13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
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
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
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 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
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
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
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
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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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59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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