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產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產假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產假期間不得支領薪資
(B)女性受僱者如妊娠未滿2個月而流產,仍得請產假
(C)女性受僱者得於分娩前開始請產假,不限於分娩後
(D)雇主應給予女性受僱者分娩之產假長度為8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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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5), B(29), C(35), D(16), E(0) #189452

詳解 (共 7 筆)

#2322016
第15條(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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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960
我姊很愛請產假,有八星期的放假又有錢可以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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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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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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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484
已經修法囉~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喔,不是3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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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73
A 勞基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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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656
所以產假會被併入病假計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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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458

所以不會併入病假吧?

嚴格說B選項應為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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