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為迅速確實解決勞資爭議,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勞資爭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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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ng-hung Ch 小三上 (2013/03/22)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乃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所設。該法自民國77年6月27日修正施行,期間僅89年7月間及91年5月間2次小幅修正。隨國內政治、經濟及社會情況變化更迭,原有制度架構及規範內容已不敷實際,勞委會積極推動修法,於98年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於100年.....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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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26)
(A)協調(X)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 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工會法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