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下列何種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不得沒收?
(A)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B)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C)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者
(D)因他人違法行為導致本身原有財產升值而出賣取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4), B(520), C(574), D(4434), E(0) #1668834
統計: A(84), B(520), C(574), D(4434), E(0) #1668834
詳解 (共 10 筆)
#3707063
D我可以理解為,詐欺犯把我家這條街炒地皮,我家因此大漲,之後我賣房,沒多久詐欺犯被抓被告,最後政府不可對無辜的我做出沒收處分?
51
1
#2497037
(C)白話文就是:甲為乙去搶銀行,乙因此拿到錢
41
1
#3435170
回樓上,以下是個人所理解的,有錯請指正
甲醫師為乙畫家主治醫師,且甲有收集乙幅名畫。甲為了讓名畫增值,惡意調高藥物記量達到致死劑量,而乙因此死亡。甲藉機賣出因乙死亡而增值的名畫,取得利益
因為此題是在考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所以是適用刑法第38-1第2項,而你舉甲醫師的例子個人覺得應該適用刑法第38-1條第1項,是屬於犯罪行為人本人
刑法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5
0
#5080822
刑法第38-1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14
1
#4380035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2015年12月17日經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2016年7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法將沒收視為從刑,修正後刑法則將沒收視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不但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且不同於一般「刑罰」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新法亦規定沒收得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即所謂得以「溯及既往」。
二、擴大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之範圍:
(一) 現行刑法第38條規定除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外,其餘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皆須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
(二) 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2項則將犯罪主體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1.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若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自得沒收。
2.修正後新增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
(1)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2)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3)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三) 又所謂「犯罪所得」,依現行實務如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言,並不包括因變賣該原物所得之價金或因其他原因而衍生之物在內,然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則將犯罪所得擴大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7
1
#7315608
別人違法不知情導致財產自然升值後的正常買賣交易,並非直接承接犯罪所得的對價,通常不在強制沒收範圍內。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