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無故以腳踹擊公廁內之隔間門,致該門之門板外框斷裂破損,無法關閉。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A)刑法第 138 條之毀損公物罪
(B)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物品罪
(C)刑法第 138 條與第 354 條,二罪想像競合
(D)刑法第 138 條與第 354 條,二罪數罪併罰
統計: A(1842), B(2576), C(807), D(89), E(0) #1668829
詳解 (共 10 筆)
何謂「毀損罪」?
毀損罪包含損壞物品、建築、文書、債權等。
刑法 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38 條(毀損公物罪)毀損公物的客體一定是公務員職務上(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中的,用這點去判斷準沒錯。
士林分局 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於100年5月11日21時50分許接獲士林官邸駐衛警來電:稱其駐警室遭1名酒醉男子鬧事。值班人員接獲報案後立即派遣線上巡邏人員前往處理。 經警方到場了解該名酒醉男子係栗姓男子,長期居住於士林官邸園內,經詢問當時值班駐衛警周員表示:栗男當時進入駐衛警辦公室時已顯現酒醉狀態,進入後便用言語騷擾值班之駐衛警,因請其離開未果才求助於警方,且當時栗男一時不慎將外門玻璃打破。另駐衛警表示,因栗男係鄰居關係,與士林官邸駐警室警衛彼此認識,平時精神狀態正常時並未有此舉行為,故11日晚間返家經過進入警衛室可能是要與警衛打招呼,但因酒醉言行舉止一時無法自我控制,造成舉止失態且一時不慎才打破大門玻璃,實非故意,當時駐衛警請員警護送其返家即可,待其清醒後再行索賠事宜,現場並未要對其提出告訴,故員警為維護其人身安全,便先行護送栗民返回其住所並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記錄備載。 栗姓男子酒醉破壞玻璃部分,係屬刑法354條毀損罪(告訴乃論),而非刑法138條毀損公物罪。刑法138條毀損公物罪不處罰過失犯,栗男之酒醉破壞物品行為,其犯意非屬故意,且刑法138條毀損公物罪所稱物品,並不適用與職務執行無直接關係之靜態設備(玻璃)。栗姓男子酒醉破壞玻璃,因栗男酒醉無法言語,且刑法354條毀損罪,需當事人提出告訴,方能成案,駐衛警當場表示,請示上級後再作決定,故本分局文林所員警返所工作紀錄簿記載備查,待公園路燈管理處決定後,本分局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
https://www.tcpd.gov.tw/tcpd/cht/index.php?act=article&code=print&ids=12386
公廁不是公物......
OK好
某大立委踹破法務部大門就是算毀損公物罪了(雖然後來撤告)...因法務部大門是有人管的
第一次看到選錯答案的人比正確答案的人多X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