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對公務員乙提供錯誤資料,請求乙登載於公文書上,惟乙發現此錯誤,故拒絕登載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罪
(C)甲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D)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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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045), C(143), D(4071), E(0) #1668833

詳解 (共 7 筆)

#2411255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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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923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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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211

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義務告發)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權利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4 條)沒有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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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142

覺得這題不用知道判例也可以寫耶@@即使公務員乙心裡他X的真的很想登載,但是他實際上沒有登載,還是沒有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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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299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罰未遂犯,此罪刑屬於結果犯(結果發生才犯罪),非即成犯(做了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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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838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732號判例(擷取內容):凡對公務員有所申請,所提供之資料,雖有不實在之情形,但未為該公務員採取者,即無構成刑法§214罪責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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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933
.依刑法第25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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