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於賣場中購買乙公司設計、丙公司生產、丁公司銷售之電視,並將該電視放置家中客廳;一日,甲的父母 於甲的家中看電視時,電視突然發生爆炸,導致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丁三家公司關於電視發生爆炸導致甲的父母受傷一事,如能證明三家公司均無任何過失時,在法 律上即可完全不用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B)經專家鑑識後,發現電視之爆炸是因為乙設計不良,而丙的生產與丁的銷售均無任何過失;但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丙、丁仍應負擔連帶責任
(C)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儘管甲的父母非屬購買電視的契約當事人,仍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權利
(D)僅甲得對丁公司主張由其負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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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0), B(1424), C(781), D(2504), E(0) #844180

詳解 (共 10 筆)

#1097770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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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371

~~~重新整理~~~
(A)乙、丙、丁三家公司關於電視發生爆炸導致甲的父母受傷一事,如能證明三家公司均無任何過失時,在法律上即可完全不用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錯!仍為無過失責任,須賠償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經專家鑑識後,發現電視之爆炸是因為乙設計不良,而丙的生產與丁的銷售均無任何過失;但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丙、丁仍應負擔連帶責任→對!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儘管甲的父母非屬購買電視的契約當事人,仍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權利→對!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
(D)僅甲得對丁公司主張由其負契約責任→對!

在民法上是甲去跟丁買的(契約關係:甲&丁),所謂負契約責任應指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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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722

製造商:無過失責任 

貿易商:無過失責任

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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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431
剛好上超級函授,程怡老師講解這題,選項D的部份他說契約責任是民法沒有錯,因為是甲買的,但是在消費者保護法的這些責任是侵權行為責任,不是契約責任。要有契約關係的人才能請求契約責任。(這段是老師講的原文)

自己的理解:因為消保法採侵權行為責任所以因係「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凡是使用產品受害之 人(使用人)均得請求。
而民法的契約責任則是只有契約關係的人才能請求。

以下這段是在網路上找的

我國產品責任之本質為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以產品責任為理論基礎及請求依據,凡是使用產品受害之 人(使用人)均得請求。 因係「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與契約無關,故不以具有契約 關係存在為必要,只要有使用產品等關係存在即可。因此,不管有沒 有契約關係,只要發生使用上之損害,實際受害人(不限於買方)均 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有關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民法上之一般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權)或民法(191條之1)有關商品製造人責任( 民法上之特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權),或依消保法之產品責任規定(消保法上之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產品之業者(不限於 直接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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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4705

B選項有瑕疵

只有經銷商是可以靠證明有機會免責(例如家樂福只是經銷某廠商的商品,商品出事如果家樂福能證明無過失,則免責)
製造與設計商則是無過失責任,不管是否故意或過失都要負責
不過A選項就是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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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451


甲對丁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甲父母 對乙丙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7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甲父母對乙丙廠商可依民法§191-1侵權行為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甲父母不可對丁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題購買者是甲,買賣契約關係係訂立於甲丁之間,故僅甲能主張物之瑕疪擔保)

請問這樣有沒有錯誤?



D
20 甲到乙所經營之雜貨店購買A廠商製造之麵包,甲將購買的麵包拿給其妻丙吃,結果丙吃了上吐下瀉,經檢查發現係該麵包製造過程不潔所致,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甲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丙對A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C)丙對A廠商可依民法第191條之1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D)丙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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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447
選項C正確,因為消費者不以契約相對人為限
選項A和B他說這題考得不好,因為丁為經銷商,所以為推定過失責任,如果能證明無過失,是不用連帶賠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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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621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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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358
憲法&法學緒論 樓上是在哈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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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226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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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1961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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