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於賣場中購買乙公司設計、丙公司生產、丁公司銷售之電視,並將該電視放置家中客廳;一日,甲的父母 於甲的家中看電視時,電視突然發生爆炸,導致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丁三家公司關於電視發生爆炸導致甲的父母受傷一事,如能證明三家公司均無任何過失時,在法 律上即可完全不用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B)經專家鑑識後,發現電視之爆炸是因為乙設計不良,而丙的生產與丁的銷售均無任何過失;但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丙、丁仍應負擔連帶責任
(C)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儘管甲的父母非屬購買電視的契約當事人,仍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權利
(D)僅甲得對丁公司主張由其負契約責任
統計: A(6900), B(1424), C(781), D(2504), E(0) #844180
詳解 (共 10 筆)
| 第 7 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重新整理~~~
(A)乙、丙、丁三家公司關於電視發生爆炸導致甲的父母受傷一事,如能證明三家公司均無任何過失時,在法律上即可完全不用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錯!仍為無過失責任,須賠償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但書: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經專家鑑識後,發現電視之爆炸是因為乙設計不良,而丙的生產與丁的銷售均無任何過失;但依消費者保 護法規定,丙、丁仍應負擔連帶責任→對!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儘管甲的父母非屬購買電視的契約當事人,仍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之權利→對!
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
(D)僅甲得對丁公司主張由其負契約責任→對!
在民法上是甲去跟丁買的(契約關係:甲&丁),所謂負契約責任應指瑕疵擔保責任
製造商:無過失責任
貿易商:無過失責任
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
B選項有瑕疵
甲父母 對乙丙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7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甲父母對乙丙廠商可依民法§191-1侵權行為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甲父母不可對丁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題購買者是甲,買賣契約關係係訂立於甲丁之間,故僅甲能主張物之瑕疪擔保)
請問這樣有沒有錯誤?
D
20 甲到乙所經營之雜貨店購買A廠商製造之麵包,甲將購買的麵包拿給其妻丙吃,結果丙吃了上吐下瀉,經檢查發現係該麵包製造過程不潔所致,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甲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丙對A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C)丙對A廠商可依民法第191條之1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D)丙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