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臺北市民劉先生 107 年度有下列之贈與行為。捐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現金$220 萬;結婚嫁妝$250 萬贈與 女兒;贈與長子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10 萬股,贈與當日股票每股收盤價$25,每股資產淨值$20;將作農業 使用的農地贈與次子,市價$500 萬,公告現值$300 萬;將市價$1,000 萬,公告現值$700 萬的土地贈與配 偶。試問劉先生 107 年度的贈與總額?
(A)$350萬
(B)$400 萬
(C)$450 萬
(D)$6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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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227), C(168), D(203), E(0) #2105720
統計: A(444), B(227), C(168), D(203), E(0) #2105720
詳解 (共 9 筆)
#3705887
嫁妝:250萬-100萬=150萬
未上市股票:20元*10萬股=200萬
兩者加總:350萬(其餘項目不計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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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8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1.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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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637
雅馨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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