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被告犯傷害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A)檢察官
(B)自訴人
(C)與被告意思相反之配偶
(D)原審之辯護人
統計: A(198), B(2555), C(1191), D(1102), E(0) #1856679
詳解 (共 10 筆)
刑訴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 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傷害罪本不得上訴第三審,惟依本條但書:第一審為無罪判決、第二審為有罪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ACD)得提起上訴。
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判有罪,這樣的情形,即使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也是可以上訴第三審的。
然後自訴人僅能對被告的不利益上訴而已。
曾有一個爸爸對兒子自訴,但後來覺得法院判太重,想上訴但不行,所以只能靠檢察官或是兒子自己提起上訴。
這題在問被告有罪的情況下,誰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上訴
對自訴人來說,目的就是要拿個有罪判決,僅得為不利益翻成白話來說,就是您都贏了就別再浪費司法資源,難不成比贏了更好的事情是贏第二次?
檢察官、被告配偶與原審之辯護人,則都可以為被告之利益上訴,差異在於前兩者有獨立上訴權,後者不能與被告明示之意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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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下補充,傷害罪現在變成本來就能到三審,也可以為不利益上訴了
此題原先設定是適用刑訴§376,故在無罪變為有罪的情況下,僅得為被告之利益再提起上訴
但如今已不適用刑訴§376
所以自訴人僅需符合第三審上訴要件,亦得提起上訴
而針對上訴利益之規範,根據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977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得依上訴程序救濟,固為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惟對於上訴是否應具有「訴訟利益」(或稱救濟利益),法雖無明文規定,然基於上訴之目的在於糾正原判決錯誤,使承受原審判決不利益之當事人,能經由上訴程序回復其利益,均得推論或導出上訴人提出上訴應具備上訴之利益。至有無上訴利益,應就訴訟之整體為客觀觀察,並納入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其實我不太確定⋯歡迎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