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
若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幾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
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A)一年內
(B)二年內
(C)三年內
(D)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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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57), C(32), D(67), E(0) #970102
統計: A(389), B(157), C(32), D(67), E(0) #970102
詳解 (共 1 筆)
#1190529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1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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