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 遂對乙攔檢盤查,並要求乙將其所攜帶上鎖之行李箱打開,甲遂向乙出示證件並表示檢查後若無違 禁品即可離去,乙同意打開行李箱,警員甲在乙之行李箱查獲一包重約 500 公克之海洛因,隨即將 乙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後,始讓乙在警局內簽署自願同意搜索筆錄。下列敘述, 何者最為正確?
(A)甲搜索違法,查獲之毒品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B)甲之搜索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C)甲搜索違法,但查獲之毒品,法院仍可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D)甲之搜索,因係在火車站之公共場所執行,雖無搜索票,仍屬合法,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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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6F
VV 幼兒園下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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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158-2條規定,應該是違反夜間訊問才當然排除吧?

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規定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7F
Lee (2023/07/30)
盤查時未經同意(同意不得事後補正)下,屬違反搜索,非法定證據排除事由,依158-4權衡之。
8F
moony 國三上 (2024/08/01)

刑事訴訟法上,除傳聞證據、逕行搜索及緊急搜索後未陳報或陳報後經法院撤銷者⋯⋯外,「絕對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效果多為供述證據取證出於惡意且不具任意性(如被告自白非出於任意性),如156被告之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不得為證據。即於此類一眼即知具高度惡意性之取證方式,應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

若純為程序上之疏漏,而非具高度惡意者,多按158-4權衡證據能力之有無,如告知義務之違反即屬之。


49 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