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權利告知後,犯罪嫌疑人要求選任辯護人到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能遵守 24 小時之時限,應於辯護人到場前先行偵訊犯罪嫌疑人
(B)基於偵查不公開,應將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隔離
(C)偵訊過程中,辯護人既已在場,犯罪嫌疑人不可保持緘默
(D)偵訊結束後,犯罪嫌疑人於筆錄簽名前,辯護人可以閱覽該項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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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15), C(79), D(3808), E(0) #1402187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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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能遵守 24 小時之時限,應於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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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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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 41 條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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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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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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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能遵守 24 小時之時限,應於辯護人到場前先行偵訊犯罪嫌疑人
等候辯護人並未計入24小時之時限,且未保障犯罪嫌疑人之權益,不得於辯護人到場前訊問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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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1 條
I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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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於偵查不公開,應將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隔離
1.偵查不公開,內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兩部分,程序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的作為,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行及保護證人;內容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發現的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
2.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律師則是依照律師倫理,有保密義務。其餘如記者、告發人、被告與證人,對於偵查中案件都沒有保密的義務,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洩漏案情也不須負擔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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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 條
I偵查,不公開之。
II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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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偵訊過程中,辯護人既已在場,犯罪嫌疑人不可保持緘默
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這不僅是身為法治國家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故有無辯護人在場,犯罪嫌疑人皆可行使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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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
I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 100-2 條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D) 偵訊結束後,犯罪嫌疑人於筆錄簽名前,辯護人可以閱覽該項筆錄
第 41 條
I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II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第 43-1 條
I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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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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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結束後,律師有權利在嫌疑人簽名前,確認筆錄內容是否正確。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的:
A 選項(趕時間先問):錯。法律規定要等律師來,這段等待時間可以不算在24小時內。
B 選項(隔離律師):錯。律師就是要跟嫌疑人在一起,提供協助。
C 選項(不能保持緘默):錯。不說話(保持緘默)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跟律師在不在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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