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越南國籍女子阮氏於民國 96 年 2 月 20 日與我國籍配偶離婚,同年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Sharlene Kuo 國一下 (2012/11/17)
該子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故溯及出生時即具有我國國籍。 民法: 第 1061 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2 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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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only_taki 小一下 (2014/04/23)
樓上的問題剛好符合以下案例
外籍配偶許氏○○與國人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產下一女,後經徐○○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確認該女非其婚生子女,因生母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該名子女之戶籍登記及國籍問題如何處理?
1、徐○○持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刪除父姓名。 查看完整內容 |
6F civik620113 小三上 (2014/05/18)
這樣想 不知道對不對? 越南國籍女子阮氏 於民國 96 年 2 月 20 日 與 我國籍配偶 離婚,同年 6 月 30 日 於 國內 生產 一子,請問該子要如何取得我國國籍 ________X______________________X________ 96/2/20 96/6/30 離婚 在國內產一子 ==>約150天 ==>民法 #1062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代表阮女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 ==>民法 #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國籍法#2第一項第一款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