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刑事訴訟法之救濟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B)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C)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 血親或配偶提起上訴
(D)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受裁定人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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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30), C(215), D(1161), E(0) #3091867
統計: A(110), B(230), C(215), D(1161), E(0) #3091867
詳解 (共 5 筆)
#5819767
(A) 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344Ⅳ-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344Ⅳ-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B)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345-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345-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C)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上訴
→§344Ⅱ-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19Ⅰ-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344Ⅱ-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19Ⅰ-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D)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受裁定人得提起抗告
→§404-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404-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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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1753
(D) §404 I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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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972
補:
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例外得抗告:
- 有明文規定
- 有關強制處分之裁定(羈押﹑搜索、扣押...)
- 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通書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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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19
刑事訴訟法§344:上訴權人~當事人
1.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2.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2.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A:正確。
C:正確。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319之得提起自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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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45: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B:正確。且不需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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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04: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1.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D:原則上不得抗告,除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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