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有關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因積欠電費未繳,經電力公司員工乙前往斷電,甲出手毆打乙,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B)警員甲因乙涉犯傷害罪,送達通知書至乙家,通知乙到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乙對甲脅迫稱:「你不要 管,否則殺你」,乙係犯妨害公務罪
(C)甲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乙脫逃,係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D)警員甲下班後協助發生車禍之乙、丙商談民事和解,乙因不滿甲所提和解方案,竟出手毆打甲,乙不構 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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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151), C(668), D(206), E(0) #3563740

詳解 (共 6 筆)

#6771060
下列有關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因積欠電費未繳,經電力公司員工乙前往斷電,甲出手毆打乙,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1. 刑法上的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所稱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國家公權力而執行職務者。
  2. 電力公司是民營機構(即便過去是國營),其員工前往斷電屬於公司業務行為,而非行使國家公權力。因此,毆打電力公司員工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而可能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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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警員甲因乙涉犯傷害罪,送達通知書至乙家,通知乙到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乙對甲脅迫稱:「你不要 管,否則殺你」,乙係犯妨害公務罪✔️
  1. 警員送達通知書、通知製作筆錄,皆是依法執行刑事偵查職務,屬於公權力行為。
  2. 乙對警員施以言語脅迫,試圖妨礙其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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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乙脫逃,係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1. 甲幫助受逮捕拘禁的乙脫逃,應構成的是刑法第161條的「脫逃罪」或第162條的「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罪」,而非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2. 第135條是針對行為人「直接」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而幫助被逮捕拘禁者脫逃,是另一種類型的犯罪,有其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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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警員甲下班後協助發生車禍之乙、丙商談民事和解,乙因不滿甲所提和解方案,竟出手毆打甲,乙不構 成妨害公務罪✔️
  1. 警員下班後協助他人商談民事和解,這是基於私人情誼或好意,而非依其公務員身分「依法執行職務」。此時警員甲的行為不具有公權力性質。
  2. 因此,乙毆打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而可能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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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因積欠電費未繳,經電力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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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015
正確選項 (C) 簡要解析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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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0725

刑法 妨礙公務罪 原始條文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7 條
對於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是針對各選項的詳細分析與說明:

? 錯誤選項解析
(C) 甲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乙脫逃,係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此敘述錯誤。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規定的「妨害公務罪」,是針對強暴、脅迫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的行為
* 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行為,刑法另有專門規定,即在脫逃罪章中,為《刑法》第162條**「便利脫逃罪」或「脫逃罪之幫助犯」**。
* 因此,甲的行為應適用刑法第162條,而非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

✅ 正確選項分析
(A) 甲因積欠電費未繳,經電力公司員工乙前往斷電,甲出手毆打乙,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此敘述正確。
*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
* 電力公司員工乙雖然前往執行斷電行為,但其職務本質上屬於公營事業的私經濟行為或營利行為,而非國家高權的公務行為
* 因此,甲毆打乙的行為,僅成立傷害罪(或視情況成立強制罪),但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B) 警員甲因乙涉犯傷害罪,送達通知書至乙家,通知乙到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乙對甲脅迫稱:「你不要管,否則殺你」,乙係犯妨害公務罪
此敘述正確。
* 警員甲送達通知書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行為。
* 乙對甲稱「否則殺你」的行為,已構成脅迫,意圖妨害警員甲執行公務
* 此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D) 警員甲下班後協助發生車禍之乙、丙商談民事和解,乙因不滿甲所提和解方案,竟出手毆打甲,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此敘述正確。
* 刑法第135條所保護的公務員,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
* 警員甲雖然具有公務員身份,但其下班後協助雙方商談民事和解,是在執行非職務範圍內的私人行為或一般社會服務。
* 因此,乙毆打甲的行為,僅成立傷害罪,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最終結論: 錯誤的敘述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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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因積欠電費未繳,經電力公司員工乙前往斷電,甲出手毆打乙,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 正確 妨害公務罪之行為客體須為「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電力公司員工非刑法上之公務員,故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B) 警員甲因乙涉犯傷害罪,送達通知書至乙家,通知乙到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乙對甲脅迫稱:「你不要管,否則殺你」,乙係犯妨害公務罪 ✅ 正確 警員送達通知書屬依法執行職務,乙對之施脅迫,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C) 甲幫助受逮捕拘禁之乙脫逃,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 ❌ 錯誤 幫助已受逮捕拘禁之人脫逃,應論以刑法第162條第1項之便利脫逃罪(或視情況為同條第3項之幫助犯),而非妨害公務罪。妨害公務罪係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與脫逃行為之規範不同。
(D) 警員甲下班後協助發生車禍之乙、丙商談民事和解,乙因不滿甲所提和解方案,竟出手毆打甲,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 正確 警員下班後協助民事和解,非屬「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故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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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C(錯誤),以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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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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