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結者,不在此限。」據此可知能否締結行政契約,在我國是採下列何說?
(A)法律全部保留說
(B)職權說
(C)授權說
(D)除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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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85), C(444), D(2487), E(0) #3017577
統計: A(222), B(185), C(444), D(2487), E(0) #3017577
詳解 (共 4 筆)
#5788215
現代民主國家中,國家與人民間的公法關係,係以權力關係為主體。惟亦有平等關係存在的餘地:
1、授權說:限於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始得締結行政契約。
2、除外說:除法律有明文排除公法契約之締結外,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作用的方法。
3、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係採除外說
4、釋字第348號解釋: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方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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