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法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係採最廣義之解釋,以擴大國家對損害賠償之責任
(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亦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C)為便利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人民可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D)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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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212), C(3728), D(917), E(0) #2455979
統計: A(369), B(212), C(3728), D(917), E(0) #2455979
詳解 (共 9 筆)
#4286367
國賠法採協議先行主義,賠償機關拒絕協議或逾期不協議或協議不成立始得提起。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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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88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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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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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685
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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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731
(D)不需要討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而不需要去討論相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即使是因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共設施有欠缺,如果國家在客觀上可以及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卻未採取(例如:路樹遭颱風吹倒在道路上,阻礙人車通行,道路管理機關客觀上可以及時排除,卻未排除),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取自法律百科,文:蘇宏杰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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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465
C當然是錯的,不過關於D選項,現在國賠法修正下,自然景觀裡的設施,有好好設置告示,可以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這是不是讓"國賠設施是無過失責任"這句話產生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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