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前往臺北謀職不順,走投無路,乃向同鄉乙訴苦。乙表示,可以貸予 100 萬元救急,限期一個月歸還, 且毋庸利息,只是需要預扣 20 萬元手續費與逾期不還的違約金 20 萬元。甲急需用錢,乃向乙借款。關於 乙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A)民事借貸,乙不成立犯罪
(B)乙成立詐欺罪
(C)乙成立背信罪
(D)乙成立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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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5), B(53), C(93), D(4094), E(0) #3144050

詳解 (共 4 筆)

#6022610

刑法344條重利罪


I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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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條 1.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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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73
刑法§344重利罪
1.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A:乙變相行高利率放款之行為已構成重利罪。
D:甲與乙借貸契約之利率已超出民法§205所規定之最高額(年利率16%)。成立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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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本題乙為趁人急難以高利貸牟取暴利,並無行詐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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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2背信罪
1.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C:本題乙並無背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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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46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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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4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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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4 條1.乘他人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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