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在自宅遭警方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前來搜索,與其中一位警員拉扯,甲之配偶乙迅速騎乘機車到場,下 車便腳踢在外守候之員警,前開兩位員警均因而受傷。甲之友人丙見狀,立即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名小弟 在屋外馬路上叫囂、向警方嗆聲。前開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一般妨害公務罪
(B)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
(C)乙之行為另成立刑法第 277 條之傷害罪
(D)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6 條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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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87), C(67), D(40), E(0) #3791227
統計: A(45), B(387), C(67), D(40), E(0) #3791227
詳解 (共 4 筆)
#7275653
甲在自宅遭警方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前來搜索,與其中一位警員拉扯,甲之配偶乙迅速騎乘機車到場,下 車便腳踢在外守候之員警,前開兩位員警均因而受傷。甲之友人丙見狀,立即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名小弟 在屋外馬路上叫囂、向警方嗆聲。前開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一般妨害公務罪✔️
- 員警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進行搜索,屬於「依法執行職務」。
- 甲與警員拉扯,屬於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符合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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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5 條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A)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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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第 1 款的「加重妨害公務罪」,必須是行為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作為犯罪手段(例如:開車衝撞員警、飛車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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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提到乙雖然騎乘機車到場,但她是「下車便腳踢」員警。這表示她的強暴行為是「腳踢」,而非「駕駛機車衝撞」。機車在此僅是她的交通工具,並非執行強暴脅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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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乙的行為僅成立第 135 條第 1 項之一般妨害公務罪,而非加重妨害公務罪。
(C) 乙之行為另成立刑法第 277 條之傷害罪✔️
- 乙腳踢員警導致員警受傷,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
- 在法律適用上,這屬於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雖然最後會從一重處斷,但乙的行為確實「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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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6 條聚集助勢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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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6 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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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以通訊軟體招來十餘名小弟,在馬路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叫囂、嗆聲(助勢),這完全符合第 136 條「聚集三人以上」並「在場助勢」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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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6 條 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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