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船長擁有一艘船長 39.27 公尺 254 噸重的大陸船舶,日前因在彭佳嶼沿海域越界捕魚,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取締,經扣留後,得處甲船長罰鍰範圍為多少?
(A)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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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128), C(42), D(125), E(0) #3074130

詳解 (共 3 筆)

#574693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共 3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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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982
第32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第80-1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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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870
答案是 (A)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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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解析
根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規定:
  1. 適用情境:大陸船舶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
  2. 罰鍰標準
    • 一般船舶: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罰鍰。
    • 特殊情節:若為漁船,主管機關得沒入其捕撈產物、漁具、船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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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要點提醒
  • 此項罰鍰金額在民國 104 年曾大幅調高,原舊法為 10 萬至 50 萬,現行法規已提高至 30 萬至 1,000 萬,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的阻嚇力。
  • 沒入規定:除了罰鍰外,若該船舶有非法從事漁業、貿易或其他違法行為,其船舶及裝載物品皆可由執行機關(如海巡署)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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