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臺北市公共自行車之瑕疵造成之損害,得請求賠償
(B)因尚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之新建工程而受到損害,得請求賠償
(C)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 者,不得請求賠償
(D)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人身自由受損害,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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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 B(544), C(2084), D(52), E(0) #2782020

詳解 (共 10 筆)

#5150984

函釋

A)公共自行車之賠償?

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係基於私經濟目的使用之交通工具,而非直接供公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故對於因公共自行車瑕疵造成使用之民眾損害,其相關賠償責任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規定。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87221 

 

B)尚未完工之建程?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究係指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抑包括設置中者在內,發生疑義一案,經行

政院釋示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供公務需要或公眾使用之各種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等,必須已經建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其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設若於建造中發生損害情事,僅得依民法 (例如第一百八十九條所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至於來函說明三後段所謂「縱在設置中有發生損害他人之情事,應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無故意過失及不法問題」一節,尚嫌未洽。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立法時,係仿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法意,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 (參照國家賠償法草案總說明要點第二點後段,較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者為重。若採前述解釋,一則可免國家賠償責任過分擴大,再則可去監督難周之弊,因公有公共設施於建造完成前,常係招商承攬施工,該承攬之商人對工地安全及危險之預防,原應負全部之責任,較之一般修繕維護工程尤應為注意,而定作之政府機關,通常情形僅派員到場監察施工,以防止偷工減料或不依設計圖進行等。

    興建中之「設施」,尚未完成設置,自不宜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075004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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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531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臺北市公共自行車之瑕疵造成之損害,得請求賠償

     -我也選A......,在2F有得到解答了!! 
(B)因尚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之新建工程而受到損害,得請求賠償

     -因為沒說是否為公共設施,也看不出來到底開放了沒?不確定,先不選

(C)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 者,不得請求賠償

    -依國賠法第3條第3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人身自由受損害,得請求賠償

     -第3條第1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是個人認為這題出得不太好,題目都寫"不得請求",會讓人理解是人民不得提起,但是法條主詞不都是國家嗎..."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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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666

我一開始選A,然後錯了(我就是現在的2F提到的那個2F,我變3F是因為我刪討論

而我查了一下台北市公共自行車是以BOT模式委託捷安特營運建置的,原本想說是不是要找捷安特求償所以A才會錯,但是看了國賠法第3條第1項與第2項後,就覺得A有爭議了起來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以前的國賠法第三條是寫「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現在公有兩個字刪掉了,也就是說該公共設施不一定要為國家所有才能求償


補上一個跟BOT案有關的案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97946-02b74-1.html

總之就是有人在大鵬灣搭乘飛機出事了,而大鵬灣空域的飛行活動是鵬管處以BOT 案交付大鵬灣公司(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再委託飛行協會(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執行。所以身為主辦單位的大鵬灣公司,應負賠償之責。又鵬管處、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空域飛行活動怠於監督,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於是乎配合國賠法+案例,台北市政府對這個公共自行車應該是負有監督責任的,所以人民如果因公共自行車受損害,應該是可以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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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817

問6F

B應該不是看是否完工吧?不是要看是否開放嗎?


陳敏大法官見解:公共設施不僅須其性質上係供公共目的使用,且須實際上亦供公共目的使用,因此,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尚未提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自非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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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B應該是這個意思  原本沒有逗號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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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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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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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042
應該是說尚未「完工開放」給一般人民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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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804

B出題出的看不懂到底是開放沒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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