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原則上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管理機關如已就開放山域之使用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因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之故意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團體有求 償權
(D)經判決無罪確定之被告所被扣押之物品,警察機關於保管中因過失而遺失,由實施扣押之檢察官所屬 檢察署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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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34), C(251), D(2176), E(0) #2510721
統計: A(53), B(234), C(251), D(2176), E(0) #2510721
詳解 (共 7 筆)
#4774231
國家賠償法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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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464
行政委託:
行政處分以受託團體名義為之
行政訴訟以受託團體為訴訟被告
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國賠:向原委託機關提起
但職務人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可向委託團體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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