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教育部目前所推動的補教教學,是依據哪一辦法而實施?
(A)教育優先區計畫
(B)縮短城鄉學習落差補助要點
(C)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
(D)攜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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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 B(289), C(2323), D(649), E(0) #611964
統計: A(657), B(289), C(2323), D(649), E(0) #611964
詳解 (共 3 筆)
#132515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file:///C:/Users/A-chen/Desktop/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修正規定(105.1.1生效).pdf
(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規定。
(二)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配套措施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
案。
二、 目的:
(一) 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二) 提升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法務部矯正署。
(三) 公私立大學。
四、 實施原則:
(一) 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逐年擴
大補助。
(二) 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提供學習不利學生積極性教育扶助資源。
(三) 個別輔導:對於需要進行補救教學的學生,由學校校長召集相關處室成
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五、 實施對象:以下所指學校,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及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
(一) 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依不合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2、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3、其他經學校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
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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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1)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
離島地區學校。
(3)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4) 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語文、英語、
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
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6) 除第(4)及(5)外,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
擇一申請,並應函報教育局(處)核可。
2、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不合格者,依不合
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3、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評估其所需受輔科目入
班,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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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104
有老師知道哪裡找到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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