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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事業之設立或提供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限制,而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並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仍可稱為何種事業?
(A)結合事業
(B)聯合事業
(C)獨佔事業
(D)寡占事業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6/14)
第五條(獨占、視為獨占、特定市場之定義)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第五條之一(獨占事業認定標準)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9/09)
(A)結合事業(X)
(B)聯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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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amiehuang071 大四下 (2020/07/18)

公平交易法第10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4F
mamiehuang071 大四下 (2020/07/18)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
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
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
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49.事業之設立或提供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限制,而有其他足以影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