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消防法」規定,某業者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並於都會區舉行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節慶活動,應如何裁罰?
(A)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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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8), C(65), D(542), E(0) #313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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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8450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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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207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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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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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6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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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量罰標準區分 (⼀)處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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