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保險特約藥局有下列情事者,應予終止特約?
(A)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B)以虛偽之證明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C)受罰鍰處分未繳清者
(D)受違約記點未完成改善者
統計: A(574), B(5546), C(100), D(88), E(0) #1837948
詳解 (共 4 筆)
第 4 條(人或機構有問題不特約)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C)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三、與保險人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結。
四、對保險人負有債務未結清,且不同意由保險人於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中扣抵。
五、負責醫事人員因罹患疾病,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有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
六、負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七、容留受違約處分尚未完成執行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
第 40 條(亂報錢終止特約)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受停約,經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三、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五、停約期間,以不實之就診日期申報,對保險對象提供之服務費用,或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該服務費用。
六、依第一款至前款規定,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滿再申請特約後,經查於終止特約或停約一年期間,有前款所定情事。
第 4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A)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歇業或遷址者,應予終止特約。但於同一鄉(鎮、市、區)遷址,檢具異動後之開業執照影本通報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停業者不是終止特約
第 4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一。
第 5 條
申請特約之醫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五年內不予特約:
一、同址之機構最近五年內,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二次以上。
二、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停約或終止特約。
三、停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受終止特約或停約二次以上。
前項情事,已逾五年,經予以特約後,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不予特約。
第 36 條(違約記點)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相關簿冊留五年)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不能拒絕病人跟收保證金)、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除每間兩床以下病房外,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 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第 38 條(記三點停約)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個月:
一、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保險人分別處罰三次 後,再有違反。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D)規定受違約記點三次後,再有違反。
三、經扣減醫療費用三次後,再有前條規定之一。
四、拒絕對保險對象提供適當之醫事服務,且情節重大。
ACD為「不予特約」
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受罰鍰處分未繳清者
受違約記點未完成改善者
B終止特約,停約一年
以虛偽之證明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用,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