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藥品品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B)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可資辨別之名稱
(C)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
(D)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詳解 (共 9 筆)
未解鎖
(D)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2年內其...
未解鎖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4條 藥品品...
未解鎖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撤銷許可證之藥品...
未解鎖
被撤銷:不得再使用被註銷、廢止:兩年內不...
未解鎖
第 96 條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
未解鎖
廢止執業執照:一年內廢止註銷藥品登記:兩...
未解鎖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4條依本法撤銷...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撤銷,不得再使用註銷或廢止,2年內不得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