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行為何者應負刑事責任?
(A)無處方箋販賣處方藥
(B)非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
(C)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於藥品
(D)性能與核准不符之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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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172), C(5316), D(133), E(0) #1837937

詳解 (共 9 筆)

#3417513
※小整理※ 過失犯也會被罰刑事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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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279
第一款之劣藥(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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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937
刑罰1.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2.明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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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334
禁藥、偽藥:刑事罰 劣藥的擅自添加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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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5884

(A)倘藥局未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販售處方藥,經查證屬實,將依據違反藥事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B)藥師法第24條: 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15條第1項之藥師業 務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D)不良醫材四項其中一種: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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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7155
(B)非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藥師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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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134

藥事法第85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
醫療器材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

 

藥事法第21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藥事法第23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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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946
簡單記法 劣藥和不良醫材分行政法與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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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230
刑罰,且罰過失犯(藥事法 第 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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