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受撤職處分人員停止任用期間至少為多久?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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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2263), C(539), D(107), E(0) #130948

詳解 (共 8 筆)

#1357887

公務員懲戒法(政務人員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之懲戒)

1.    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

2.    撤職 (1年以上~5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3.    休職 (6個月以上~3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復職須提前30日提出申請)

4.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全數或者10%~20%)

5.    降級 (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6.    減俸 (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間內減少10%~20%支給,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7.    罰款 (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併合處分)

8.    記過 (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一年內記過3次者降一級改敘)

9.    申誡 (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考績法(只有公務人員)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可功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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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651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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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16

第11條(撤職效力)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第12條(休職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13條(降級效力)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第14條(減俸效力)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15條(記過效力)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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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63


11 條 (撤職之效力)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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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356
撤職 1~5年
休職 6個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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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902

 

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受處分人員停止任用期間至少為多久?

(A) 六個月

(B) 一年

(C) 二年

(D) 三年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1」。

 

()「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 懲戒事由 )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 「違法」。

()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公務員」因「違法」或「廢弛職務」所應「負」之「行政責任」稱為 →「懲戒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申誡。→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簡言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逕由「主管長官懲戒」者為 → : 「薦任」、「委任」人員之「記過」、「申誡」。

※ 換言之,「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 撤職處分 ) :

,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1

換言之,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最嚴重」的「懲戒處分」即為 →「撤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 休職處分 )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 降級處分 )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 減俸處分 )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 記過處分 )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 申誡處分 )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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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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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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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704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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