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建築法第 69 條的規定,此建築物在施 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且規定挖土深度 在多少公尺以上時,即應將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時一併送審。
(A) 1.5 公尺。
(B) 1.8 公尺。
(C) 2 公尺。
(D) 2.2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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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3), B(118), C(122), D(24), E(0) #3314348

詳解 (共 1 筆)

#6633282
3.4 營建工程損害鄰屋所涉及之相關法律條文
1、建築法第 69 條(附鄰接建築物之防護措施)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
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
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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