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據建築法第 69 條的規定,此建築物在施
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
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且規定挖土深度
在多少公尺以上時,即應將其防護措施之設
計圖樣及說明書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時一併送審。
(A) 1.5 公尺。
(B) 1.8 公尺。
(C) 2 公尺。
(D) 2.2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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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6), B(40), C(47), D(5), E(0) #3313003
統計: A(1376), B(40), C(47), D(5), E(0) #3313003
詳解 (共 1 筆)
#6416639
第六十九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
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
(1.5M)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
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一定開挖深度的擋土圖說之規定】
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
(1.5M)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
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一定開挖深度的擋土圖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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